"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",这个是刑法原则.对于楼主所提到的情况,我觉得就当事人而言,他们(她们是无辜的),因为他们并没有在触犯国家的法律,就算他们(她们)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,我们也只能以道德上谴责他们(她们).但是相比公权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为来说,他们的危害要小得多.国家赋予了公权机关以职权是希望他们为广大老百姓办实事,但是在现实中,很多公权机关滥用职权的例子屡见不鲜,而且民告官的案子往往以当事人的落败为告终,这是很不合理的,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当中.不过这也不是几年几十年可以改观的,毕竟中国的官僚思想由来已久了,这需要我们这一代人还有子孙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可以完成.希望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能越来越完善.这是我,也代表了很多人,做为一个法律人的小小的心愿!